关于受理2011届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申请的通知
各学院(系、中心):
如各学院(系、中心)有满足《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第十一条可以申请破格授予学位的学生,请于6月8日前将申请破格学生的个人申请,学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及相关获奖证书原件、复印件交教务处,由教务处汇总后统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。
我校
教务处
2011年6月1日
附:《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第十一条
仅因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学校规定标准,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破格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:
1、在校期间学习成果或科技竞赛获得过省级或国家级奖励;
2、为提高学校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。